案件要旨
建筑工程在脚手架施工作业过程中,施工人员应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高处作业时,应正确佩戴、系挂安全带。对违反此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基本情况
2025年3月31日,石景山区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石景山区某施工单位新建楼工人搭建脚手架时未系安全带。石景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经现场核查确认属实。针对存在的问题,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于检查当日立案调查。
查处案由及结果
根据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可以认定该公司存在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作业和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第二部分裁量细则3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经书面告知后,该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在依法调查终结后,2025年4月,决定依法对其两项违法行为给予合并处罚,作出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建筑施工作业属高风险行业,每年在建筑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屡见不鲜。为了消除和控制施工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规范施工作业人员操作行为和建筑机械设备操作要求,预防伤亡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各类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作业。各相关企业要强化安全意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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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石景山官方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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